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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18-06-29点击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考务工作管理规定

(修  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使考务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加强考风、促进学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要点》、《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过考核,全面系统地检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操作的程度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性思维,同时为印证教师教学效果,反馈教学信息,总结教学经验,进一步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供数据支持,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信度和效度,体现考核的严肃和严谨,保证考核的公平和公正,达到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目的。

第三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考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种考核的指导工作;教学单位建立相应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考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教学单位成立相应机构,对本单位学生考场和监考人员进行巡视。

第六条  学校设立试题库建设管理工作组,负责试题库建设指导、验收和监管工作;教学单位负责试题库的建设、运行与更新。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七条  公共基础课期末、开学初课程补考由学校安排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人员,其余课程考核由开课单位负责安排。考前必须组织召开考务会。

第八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实践环节的考查应制订明确的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应包含质与量两方面的标准),并于实践教学活动开始时告知学生。

第九条  考试方式一般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本科主干基础课一般应采取闭卷笔试,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报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章  命题、制卷

第十条  由专业负责人指定非任课教师命题或者组织小组命题。试卷不可直接选用近四年已在同类考核中用过的试题。

第十一条  已经建立试题库的课程由教学单位指定专人从题库中抽取试题,现场审核、排版、输出、密封。采用同一教学大纲的相同名称和学时的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核。

第十二条  期末考核应拟制甲、乙两套试卷(题目不允许重复),每套分A、B两种试卷类型,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学校随机选择一套作为正常考核用,另外一套作为补考使用。

第十三条  试题必须制定明确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评分标准中应给出详细得分点或答题要点。

第十四条  命题教师将命好的试题先交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或系(教研室)主任详细审核,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密封,于考前15日由教学秘书或特定人把甲乙两套试题(纸质密封,不装订)送达学校,考试完毕后以学院为单位把考试试题、参考答案打包,刻录光盘上报学校存档。

第五章  阅卷、登分

第十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应在课程考核结束10日内完成阅卷、登分工作。每门课程原则上至少组织3名以上教师分题流水阅卷。

第十六条  试卷一律用红色笔评阅,教师在评阅试卷时必须在每题的得分点处给出该题的得分情况(根据试题的具体要求可以使用“+”、“–”分,各单位必须统一要求),批阅完成后在题后给出该题的应得分数(正分)。阅卷人必须在试卷封皮的对应题号后工整地签写全名。

第十七条  教学单位必须组织专人核查试卷,核查人要在所复查试卷的封皮相应位置上工整地签写全名。如有评分、核分差错,要在修改分数的地方工整地签写核查人全名。复查结束后在卷面上给出总分,总分不能随意改动。

第十八条  考核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实践操作成绩(按实验、上机学时占理论课学时比例分配)和期末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必须由日常考查的原始记录按同一标准综合评定、计分。考试课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学时数小于16(含16)学时的课程或少于1周(含1周)的实践课程成绩采取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课程的总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

第十九条  成绩提交后,在网上认真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考核试卷及成绩分析表》。

第二十条  原始成绩上报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果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漏判,需要更正成绩,任课教师需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成绩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原因,经阅卷人、教学院长、教务处分管处长签字同意,报学校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签字后一份由教学单位留存,一份放入试卷袋。

第二十二条  补考及重新选课学习的学生考核成绩,任课教师要按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单独填报,补考成绩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六章  试卷分析与存档

第二十三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教师应撰写课程教学总结和试卷质量分析,查找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评阅完毕的答题册及相关材料(试题签、答题册、监考记录、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平时成绩构成表、成绩单、试卷分析、试题底卷(A、B卷))每考场一袋(公共课、基础课可把上述材料集中装袋存放),编号存档,并按要求统计各项数据。

第二十五条  教学单位应对上一学期的考核试卷进行全面自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学校组织专家组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评价。

第二十六条  所有必修课考核档案必须建档留存。整理完毕后的试题袋(题签袋)、试卷袋(答题册袋)按要求在教学单位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七章  缓考、补考

第二十七条  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于考前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缓考,报学校备案。事假一般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须在考前办理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所属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方能办理缓考。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凭学校医院(或者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方能办理。如在外地来不及出具诊断书的可以先填写申请表,随后补上诊断书,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条  缓考一经批准,不能更改。办理缓考手续后参加考核的,试卷作废,不予记载成绩。未经批准缓考擅自不参加考核的学生,按旷考论处;弄虚作假办理缓考手续者,一经查实,按旷考论处。

第三十条  理论课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1周进行,期末考核未及格和办理了缓考的学生参加相应科目补考,考核违规和旷考的学生不能参加相应科目补考。重新选课的学生没有相应科目的补考。

第三十一条  办理缓考参加补考的平时成绩按上学期课程计算。及格者按照一次通过计算学分绩。

第三十二条  实习、实验、实践教学环节、重新学习选课及体育课程不允许缓考、补考。

第八章  试卷复查与成绩更改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查试卷(答题册)的有效时间为成绩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或者下一学期第一周内,其余时间一律不受理此类申请。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在有效时间内的正当复查答题册(试卷)申请。

第三十五条  申请复查答题册(试卷)的程序:学生填写《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试卷复查及成绩更改申请审批表》,交到开课单位教学办公室进行复查,试卷经复查确有问题的,经课程阅卷教师和开课单位教学院长签字后,将《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试卷复查及成绩更改申请审批表》报送学校修改、备案。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其它类别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